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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