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精神,经研究,现将硝酸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二、自
三、外贸企业在2007年2月1日后出口的硝酸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
四、税务机关对外贸企业上述出口退税申报,可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予以审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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